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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离婚时,股票分割的方法是什么
释义

案例:2003年,大港拿出8万元积蓄买股票。同年,大刚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娜娜结婚。婚后,这只股票一直由大港一家经营,最近涨到了20万元。不久前,娜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大港离婚,并分割股票增值部分,巧合的是,莉莉婚前曾经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积蓄放在里面,一共15万元。但婚后,她把户口交给丈夫做手术。现在股票账户价值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也存在差异
    两案情节相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房山法院认为,大港股份及增值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莉莉股份属于自己,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析:随着2006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股市的持续高涨,在离婚案件中,股票分割与股票升值问题日益突出。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财产是基于对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如房地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只是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变化,在性质上,它仍然属于个人财产,而售后的增值部分则是由于原始交换价值的上升,根据原始交换价值的归属,仍应归属于个人财产,但就股票而言,会出现技术操作等问题。一方投资有婚前财产的股票,婚后自行经营股票增值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婚前财产。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另一方婚后使其增值的,其原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浓缩了夫妻共同劳动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为大港是用婚前财产购买股份,婚后只能自己经营,法院认为,上述股份及股票增值归大港所有。至于莉莉,虽然她用婚前财产购买了股份,但她丈夫总是在婚后经营。因此,法院认为其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为股票投资,股票和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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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