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何时可以决定不予批捕 |
释义 | 一、检察院何时可以决定不予批捕 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决定是否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批捕了就一定会判刑吗 法律网提醒您,检察院批捕了不一定会判刑。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批捕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就会进行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如果检察院掌握了有效证据,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的最终决定来定罪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三、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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