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 |
释义 | 1.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作为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 标明位置),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也应予以协助。 2.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没有到达现场前,遇移动事故受伤者送医院抢救时,要对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设置标志。总之,凡有必要移动现场任何有关事故的物品,包括人、车、散落物品等,都应标明原始位置的标记。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开动驶离事故现场,送伤者去医院。 3.肇事司机驾车逃跑怎么办? 交通事故受伤者或目击者,在发生事故后,首先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肇事车辆的外部特征,立即报警。遇肇事司机驾车逃跑,应注意保护原始现场,保全物证,及时报警。对肇事逃逸者,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将予以吊销驾驶证从严处罚。对举报肇事逃跑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表彰奖励。 4.肇事当事人怎样自我保护? 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人员没有到达之前,肇事司机除了打电话报警外,应设法叫单位同事或亲友前来协助。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扣押肇事车辆以及各种证件。公安机关暂扣车辆及证件时,应给当事人开据暂扣凭证。暂扣凭证应有执行机关及执行民警的印章。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一、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里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⑴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⑵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⑶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⑷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⑸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①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④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⑥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⑦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注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⑧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⑨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书。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重新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不服,向作出 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正式宣布伤残评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评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 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伤残重新 评定。如果当事人在15曰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没有异议,评定 发生效力。当事人15曰以后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 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 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 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⑴交通事故当事人; ⑵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⑶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 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 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 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3.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 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⑵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 的平均收入计算。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⑷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 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 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 5年计算。 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⑺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⑻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 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⑽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⑾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公安机关对哪些事故收取事故处理费? 公安机关只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 5‰的滞纳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 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1.必备手续: 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⑵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书; ⑶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⑷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规定: ⑴申请时限:申请时限是指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的法定有效期 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限期为15日。申请时限从当 事人接到责任认定书后的第二天算起,即宣布责任的第二天算起。时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 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时限届满的日期。 ⑵申请人条件: ①事故各方当事人; 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所谓法定代理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代理人,般 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定代 理人申请重新认定时应注意:1如果当事人死亡,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子申请责任重 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2如果当事人是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以当事人的名子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③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⑶受理时限:接到重新认定书,在对原责任认定全面审理以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30天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 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 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安机关对事故车辆、当事人的证件有何规定? 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暂扣凭证; ⑵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⑶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⑷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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