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限制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能否限制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股份,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对于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法律的程序性和公正性规定是足够的,以避免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冲突。同时,这一标准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标准,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股东的控制权。这是因为:(1)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资、联营的性质。这需要公司股东的大力配合。股东转让股权时,为了维护公司的人情合作,赋予老股东优先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权利 (2)需要保护老股东在公司的既得利益。这家公司是由老股东发展起来的。股东变更时,既要优先维护老股东的既得利益,又要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东也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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