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原始空运单吗 |
释义 |
航空货运单有原件还是复印件?空运单一般为一式三份和多份,通常为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或三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第一份正本航空货运单应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保存 第二份正本应与货物一起交付给收货人 第三份正本应由承运人交付给发货人,托运人可以向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汇票(蓝色原件3) 什么是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指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并接受托运人的航空运输请求后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航空货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不能通过背书转让,也不能作为提货的条件来提货 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功能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单有很大不同,但与国际铁路运单类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货物运输单证。本合同为双方委托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航空货运单是不可转让的,持有航空货运单并不表明可以主张货物的所有权。(I)运输合同不同于海运提单。空运提单不仅证明了空运合同的存在,而且空运提单本身也是托运人与空运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运单中记录的收货人后失效。(II)收货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的收据。发货人装运货物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的副本),作为收到货物的证明。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为承运人的货物收货证明和良好装运证明。 (III)货运单。 空运单分别记录收货人承担的费用、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出了费用的类型和金额。因此,它可以用作货运单和发票。承运人经常将承运人的副本作为记账凭证(四)报关单出口空时提单是报关单之一。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货运单通常是海关检查和放行的基本文件 (V)保险凭证 如果承运人承担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办理保险,航空货运单也可用作保险凭证(VI)内部业务以货物随附的航空货运单为基础,以证明货物的身份。运单包含与货物的发送、转运和交付有关的事项,承运人将相应地安排货物的运输。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每一份背面印有条款。其中一份已交付给发货人,这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联由承运人作为记账凭证保存;最后一份副本应随附货物,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接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是所有权凭证吗?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署的航空运输单证。《统一某些航空运输规则公约》和《蒙特利尔第四议定书》都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的表面证据,货物验收和列出的运输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航空货运单在航空货物运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所有权凭证的效力。它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航空运输合同。所谓的其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果高于航空货运单,航空运输合同的识别应以其他证据为基础。可以看出,即使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持有航空货运单,他在提货之前也没有获得装运货物的所有权。收货人提货前,托运人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停止运输货物、退货或更换收货人,以中止对收货人履行交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不承担不交货的责任 总之,航空货运单应作为谈判文件。作者建议进口商只接受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进口商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航空货运单。使用航空货运单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签发人应由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航空货运单。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否则银行拒绝接受由装运银行或合并方签发的航空货运单。提单的份数通常为三份和几份。第一份航空货运单正本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保管,第二份正本与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第三份正本由承运人交给发货人。托运人可以在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汇票。收货人,因为只有航空货运单中的收货人才有权提货。因此,航空货运单收货人的姓名应当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收货人,开证行应为收货人 提单与所有权凭证之间的关系 1.根据提单所有权凭证的特征,提单持有人物权的行使 ,虽然提单持有人可以证明其享有的绝对物权,但物权的行使范围尚未完全确定。只有清洁提单才能从权利的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对一份完整的单证进行校准,才能准确地主张物权的存在,这就是清洁提单的量化。法律将收货人视为被动、无辜的第三方,其权利完全基于对提单的信任,提单制度充分保护了这种信任。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安全地运输货物。如果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此负责,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可原谅的原因或装货前货物的缺陷造成的。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明 2.提单的交付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一般来说,许多人认为提单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让。但事实上,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世界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英国商品销售法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主要分为特定商品销售和非特定商品销售。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货物的销售,在指定货物之前,所有权不会转移给买方。《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根据合同确定货物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得转让给买方。《法国民法典》通过订立销售合同来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德国法律规定,所有权转让须支付动产标的物并向不动产主管当局登记。正是由于各国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避免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因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涉及这一问题。只有华沙-牛津规则规定了这一问题:即在CIF合同中,当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方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由此可见,提单的转让并不一定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是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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