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如何认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符合下列情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侵权的,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体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被告对该域名及其主要部分没有任何权益,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争议的,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应原告要求责令原告注册、使用域名;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只对产品、危险品、危险品等承担责任,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作为诉讼理由的,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在侵权责任案件中,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此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损害后果的存在为基础,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除了赔偿损失外,没有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构成要件,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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