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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的通知
释义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办局(公司)、市属企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妥善安排职工,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产权(股权)整体转让、企业关闭和职工分流、非公有制企业合并,而按照民族自治区文件要求终止原企业劳动关系的粮食企业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与产权整体出售暂行规定》(南府发[2000]116号),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发展速度,确定本年度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展速度(以2000年为基期)+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作为基期)600元× 2说明:1。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2000年为基数):是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与2000年相比的百分比,而数据来源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去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以2000年为基数):是指2000年至上一年每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的乘积。数据来源为《南宁市统计年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7年5月10日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0日(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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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