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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逃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抽逃资金罪是什么
释义

抽逃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抽逃资金罪是什么。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它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并且随着股权转让的发生而变化。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准备,召开设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华侨;后者不仅包括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包括外国法人和其他在中国投资建厂的经济组织,发起人的人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设立,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投资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一般不受限制。根据《公司法》,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公民、法人、国家和外国投资者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国家成为股东后,应当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不应将由于某种过失而虚假出资视为犯罪。比如,对非货币性投资的评价存在一些误区,导致虚假投资等。这是因为除了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价值不能自我表达,而且经常在变化。一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非常不确定。由于各种原因,评价误差难以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客体是违反国有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正常经营,国家通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转让或者提取股本进行了专门规定,为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会使公司注册资本远远低于注册资本,甚至成为虚设,使公司成为事实上没有权力或责任的空壳子公司;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者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擅自向其他股东单方解除合同。当然,这种单方面终止的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很容易导致公司因正常经营困难而终止。公司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业主体,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的稳定以及公司的设立和终止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至关重要。但是,从广义上讲,本罪的受害人不仅包括依法足额认缴出资或者股本的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骗的公司债权人和委托人,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公司用户、合伙人
    (4)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必须是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资金的行为,公司成立后,转让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或者抽回出资,数额巨大的,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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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