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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拥有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工作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本罪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泄露、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上述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的延续,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正当或者不正当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这是指第三人以上述方式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商业秘密,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判断其应当并且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能以其对上述行为无罪为借口,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教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均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重大损失,只能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一个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和复杂问题 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损失程度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使用商业秘密的实际和预期市场份额,以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和利用商业秘密获得的利益;权利人利用其商业秘密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侵犯商业秘密而丧失的经济利益等 上述知识,是对法律咨询网.com编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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