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秘密的保护 |
释义 |
1、 商业秘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高度一致性,《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的信息”。根据trips第39(2)条,“未披露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首先,其内容的全部或确切体现或组合通常不为从事相关信息工作的人所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其次,它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是秘密的;最后,合法控制信息的人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由此可见,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组成部分: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两者的高度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都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多个的,实际上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占有。商业秘密只要合法拥有,就可以成为法律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具有多样性,一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群体和相关群体。权利客体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形成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是通过对其权利客体的保密来维护其价值,从而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秘密的。这就为许多具有秘密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商业秘密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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