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的诉权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连续180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监事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易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本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股东只能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或拖延起诉时,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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