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确认起诉书 |
释义 |
1、 原告:A,男,汉族,出生于**月**,19**,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被告:B,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第三人:C,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诉因:股权确认纠纷。请求判决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XXX股东资格;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1月与第三方C结婚,2002年2月,原告与第三方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由原告与第三方C担任股东。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不能作为股东,故第三方(即被告)的母亲作为名义股东,注册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现因甲、丙夫妻关系破裂,欲离婚。他们请求法院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原告及第三方夫妻共同所有,并承认原告为股东的身份。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请求许可。 诚恳 厦门市**区人民法院 请愿人:XXX 2。公司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公平性的最重要、最本质的标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表明签署人愿意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即行为人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当然,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股东都应该签署公司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注册公司章程具有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股东之间的其他协议具有效力。它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的作用,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指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也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但是,出资证明书只是凭证权利证券,不是授权证券。在我国的公司经营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不能以无出资证明书或标准出资证明书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也可以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出资证明书是虚假的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无效或非法。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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