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投资是否成为公司股东 |
释义 |
1、 债权出资是否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法律虽未作规定,但并未禁止。经批准的股份公司可以将债务转为股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设立公司时,依照法律规定,只能以货币、物物物、物物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可以由股东出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但以债权出资有法律依据,债权转股权现象在我国企业重组中屡见不鲜。中国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发起人不得以劳务、债权、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有担保的财产出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成立不明确权利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二是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是债权投资难以确认,增加了未来企业监管的难度。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区分投资者债权的实现方式。但登记机关难以确认投资者是否直接将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或者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介机构实现,或在企业内部协商按约定价格办理。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会通知第三方?如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经营,如何处理债权人、债务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登记实践中,申请登记的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并依法成立,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到位,并办理设立登记。根据这一理论,在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后,登记机关也应予以核准。这样,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显示实收资本已经到位。但这样一来,给公司未来交易对方带来风险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工商部门的企业监管工作也会增加难度。对债务投资的不当处理可能成为“违约经济”的温床。 债务投资的初衷是帮助企业盘活债务或从“坏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是,如果债务投资机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就可能成为“违约经济”的温床。一方面,债权投资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业产生一定的债务免除预期,甚至鼓励企业违约;另一方面,为了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一些银行有意将一些较好的资产转移或将较大的不良资产收回股权,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愿意推动。这极易导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使得债权投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债权投资的实施需要更加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更加规范的中介机构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用于投资的债权,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债权的真实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还需要改进。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投资行为具有阶段性特征。条件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通过企业回购、推荐上市等方式实现变现并收回资金。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债权投资退出方式,都离不开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在这方面还不够发达和规范。 以上是小编对“债权投资是否成为公司股东”给出的答案律师网. 可以理解,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经批准的股份公司可以进行债转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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