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承包人应当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负责,当然也应当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对损害负责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建设工程勘察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提供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建设工程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保证建设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得有任何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义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用户使用不当,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现实中,如果一些发包方选择不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非法发包,如非法降价、收受回扣等,发包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应责任。二是在建设项目合理使用期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建设项目一经建成,一般会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不得出现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我们需要确定“合理使用期限”,即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建筑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合理期限一般从交付给雇主的时间算起。但是,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产品交付给原用户后,最长的责任期不得超过10年,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合同法》没有规定合理的使用年限,需要有关技术部门根据建筑结构、使用功能、自然环境等各种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来判断。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民用建筑耐久期分为四级:第一级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的住宅楼、总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二级100年以上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性25-50年,适用于二级建筑;四级耐久性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至少应为25年。在此期间,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建设项目超过合理使用期限的,原则上不得继续使用。使用人继续使用本工程后,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三是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这里的受害方不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另一方,即发包人,还包括建设工程的最终用户和其他因建设工程受到损害的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发包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害方为发包人的,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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