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笔者提到了过度承包人的问题。当这些人承担的分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他们与总承包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是处理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与不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建设工程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师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修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无效,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只要违法承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能够证明责任不在其一方,然后参照生效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相对人根据现有工程量支付合理的工程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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