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一方,以及取得该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业主有时被称为业主、建设单位或业主或项目法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人按时进入施工现场。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2)因所供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造成工期延误,造成质量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3)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的进度和质量。(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5)支付价款并接管工程。(6)交货。发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并支付价款后,及时交付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以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的效益。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2) 因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三是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四是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支付价款,接管工程。《合同法》第279条第10款指出:“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管建设工程。”。交货。发包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并支付价款后,及时交付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以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的效益。《合同法》第279条第3款指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提出了三种具体的违约处理办法即发包人变更方案,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这三种违约行为都会导致勘察设计人员的额外工作支出,造成勘察设计人员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因此,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当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责任,并根据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额外费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资料或者逾期不提供勘察设计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变更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所消耗的实际工作量增加费用。这里,用人单位以赔偿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适用。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除承担勘察设计费外,还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造成的工程问题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的,发包人应赔偿相应损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著作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转让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给第三方或使用在合同之外。如有上述情况,乙方有权要求赔偿。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和技术资料,但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材料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的,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责任,施工单位可以停止或者延期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因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或者延期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机械设备的转移,材料和部件的积压。在这里,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拆除保护层,不可避免地造成返工浪费。因此,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施工。隐蔽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检查的,施工单位将不能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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