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支持业主退还项目保证金的请求 |
释义 |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建设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的,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90日届满;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90日起两年内支付。发包人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中的各种缺陷进行维护和鉴定;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与缺陷责任期有关。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可以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中推断出来。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返还定金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返还期限届满;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未约定定金返还期限,但按最长缺陷责任期计算,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第三种情况是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竣工验收。此时,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约定返还定金期限的,约定的返还定金期限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90日届满。二是当事人对返还定金的期限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90日内满2年后,方可要求返还定金。 以上是对业主应支持退还工程保证金的情况的回答。一般来说,没有质量问题或发包人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等也需要退还定金。具体还是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要咨询,欢迎到法巴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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