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和厨房; 3。承重墙上门窗原有尺寸扩大,与阳台连接的砖混墙拆除; 4。破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相关法律可以参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变更主体建筑和承重结构提出设计方案;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和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门窗的原有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墙;(四)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五)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在本项措施中,“建筑主体”是指建筑主体的结构形式,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连接点和基础,本法所称的承重结构,是指将其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直接传递到地基上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柱、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顶桁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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