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包括什么条款 |
释义 |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二)(示范文本)(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号: 设计证书等级: 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设计.签字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合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建设部监督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3月,2000年3月,2000年3月。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雇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督璝璝璝璝璝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签订本合同。 1.2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本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构成合同的文件可以看作是相互解释的。如果合同文件中有歧义或不一致之处,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判断: 3.1合同文件 3.2中标通知书(文件) 3.3业主要求和委托书 3.4招标文件 第4条名称,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和时间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和时间/P> 第七条成本 7.1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一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 7.2如果上述费用是估算的设计费用,双方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算计算设计费用。工程建设中预算调整时,设计费相应调整。第八条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作为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完成施工图工作量的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应结清设计费,不留余款。 8.3双方委托银行支付和收取相关费用。第九条双方的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逾期15天内提交上述资料和文件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第6条的规定顺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逾期15天以上交付上述资料和文件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的项目、规模和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有误,或者提交的资料有较大修改,致使设计人进行设计返工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人消耗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除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合同)并明确相关条款外。 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发包人应为设计人为发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终止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设计工作已开始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超过一半的,全额支付该阶段设计费。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即视为设计人开始设计的标志。未收到定金的,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始时间,交付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承担2%的滞纳金,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人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不批准设计文件或暂停承包工程的,发包人应支付应支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征得设计人同意,合理的设计周期不得严重偏离,发包人应支付催交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生活、交通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9.1.8发包人负责设计文件中国标图、部标图和地方标准图的选用。 9.1.9承担外国专家到设计师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用(包括传真、电话、复印件、办公室等)。 9.2设计人的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按第6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9.1.1、9.1.2、9.1.4、9.1.5规定的设计文件延期交付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2.3负责国外设计资料的审查和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 9.2.4设计人应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中的遗漏或错误。因设计人的设计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免除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九十由双方商定。 9.2.5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将减少工程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如果设计人要求终止或终止合同,设计人应加倍支付发包人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按要求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设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设计文件,并在一年内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工程在一年内未开工建设,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根据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收取咨询服务费,费用金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复制或将另一方的资料和文件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在上述情况下,泄露方应承担所有费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