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独居”是否超过“生活必需” |
释义 |
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只有一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扶养、扶养义务的人已经死亡(二)一审诉讼或者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以逃避债务; (三)遗嘱执行人在其住所或者“独栋房屋”被执行地登记居住,有权建造房屋或者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等财产权利的房屋,这些房屋有瑕疵,不能自由转让。(四)被执行人的“独栋房屋”用于出租、出借,或者虽未出租、出借,但一年以上无人居住的;(五)被执行人的“独栋房屋”是被执行人根据执行依据应当交付的房屋;(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县级市、县、区范围内)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价格变动中扣除5年至8年的房屋租金;(7)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2。如何判定“独栋房”是否超过“生活必需品”? 是否超过“生活必需品”,由当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原则上是指以下标准: (1)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如:南京市3人以上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如果要执行的“独栋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就可以(2)市场价值太高。房屋建筑面积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房屋均价的150%。(如南京某小区计划实施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独栋房”,该小区住房均价为1万元/平方米,但由于“独栋房”是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1.5万元/平方米,可以考虑对于依法设定为抵押的“独栋房屋”,申请执行人是抵押权人,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终身必要”,可以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能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除外。第三,实施“独栋房”应遵循哪些原则?为了平衡被执行人的债权和居住权,在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尽其他执行措施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独居”采取纪律执行措施。(2) 申请人优先的原则。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根据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纪律执行措施。(3) 先解决临时住房的原则。对确无居所的被执行人,在对其“独栋住房”采取惩罚性执行措施前,宜提前解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临时住房,申请人应提供临时住房或提前支付租金。(4) 有利实施原则。在实施“独栋住房”时,要综合考虑房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评估、公示、执行、生活保障等费用。如果上述费用剔除后没有残值或残值较小,原则上不宜对“独栋房”采取纪律强制措施。如何落实“只房”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独栋住房”: (1)执行人申请实施“独栋住房”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者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房屋“被执行人应当在承诺书中承诺支付因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费用。(2) 对拍卖的“独栋房屋”,执行人应当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人数,填写拍卖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符合独栋房屋处置条件的理由和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保障措施。小组讨论后,应报执行主任或主管总裁批准。(3) 批准拍卖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通知书。拍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迁出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书和强制执行公告。 (5)评估并交付依法执行的“唯一房屋”。(6) 拍卖剩余部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依法分配。实施“独居”时,如何解决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 在实施“独居”之前,首先要解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临时住房问题。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应参照当地廉租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位置应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和工作。 申请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临时住房的租金可以计算征收。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执行。 被执行人自行出租房屋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前六个月交纳租金。 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从为被执行人预留的生活保障费中扣除。 本答复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不再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 6。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生命保障?如何保障生命安全? 在本答复第一条所列情形下,原则上不再向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在本答复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中,超出“生命所必需”的,一般应当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为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保留租金。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价格变动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生活保障费用。这笔钱可以在房价变动时提前预留。人民法院不予执行。(2) 房屋置换。申请执行人通过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次充好等方式,自愿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保障其基本生活,代之以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置换住房的面积和位置可参照本答复中的临时住房标准。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