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所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所谓承租人优先权,是指出租人在原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于他人出租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未经双方事先约定。《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才能发生。(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卖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由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3) 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才能享有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4) 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法》只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没有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租赁优先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得到承认。究其原因,在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是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因此在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时,法律应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具体问题,请致电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