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纠纷中优先购买权的解释 |
释义 |
房屋出售前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何确定?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通知方式可以变更。在我看来,在租房处寄出的信件、电报和通知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应送达承租人。如果通知仅以报纸公告的形式,不能视为已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收到房屋买卖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没有明确要求。该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房屋出售事实之日起三个月内。律师提醒: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承租人应在知道房屋出售事实后尽快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免错过合理期限和无处求偿。4、 在诉讼中,承租人不能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能要求确认出租人与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该律师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保证承租人能够相对优先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当出租人与他人恶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法律允许承租人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这位律师提醒市民,法律保护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目的,也就是说,申请无效宣告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承租人不主张购买,就意味着他没有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如果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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