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优先 |
释义 |
第二,承租人违约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影响。首先,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一般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合同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的,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有违约行为的,一般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承租人的根本违约致使出租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丧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或者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请求。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生效文件未形成前,合同不解除。3、 房屋所有人拍卖房屋的,仍应当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拍卖是一种特殊的销售形式。既然是买卖,房主在拍卖房屋时仍应尊重和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问题不在这里,而在于以下两个问题。1拍卖通知不能代替出租人的通知。2承租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参加拍卖的,其优先购买权受特别保护。4、 法院强制拍卖房屋或者其他非房屋所有人可以处分房屋的,不受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影响。出租房屋的处分,除所有权人处分外,还可能存在法院强制拍卖或者抵押权人处分房屋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的优先权,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它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挥作用。因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应限制非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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