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期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
释义 | 一、定期租船合同名词解释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书面协议。基本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船舶概况;租船期限;船舶用途及航行区域;租金的计算与支付;交船和还船的地点及条件;法律适用及管辖权规定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详细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三、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 综上,可以看出其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另外,承租人租赁船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承运第三人的货物,且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它又具有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主要是: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定期租船合同名词解释的相关内容。因为当前货物进出口的贸易量逐渐增加,货物进出口往往选择海运这一方式,所以在生活中常常会见到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现,对于船期,租金计算等方式做出约定。如果您对定期租船合同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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