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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租赁纠纷的管辖权?
释义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本质上受《合同法》的规制,是一种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是: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研究)》1986年第[2]号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作出答复,即租赁期内发生的修缮、出租、空置等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被告所在地的户籍更符合“两个原则”的原则,被告也可以由被告人登记。居住地或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笔者认为,房屋租赁的目的是从房屋使用权中获得收益,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是指因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涉及不动产权益纠纷,但不包括债权纠纷?)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向本案管辖法官提出异议,并提出反诉。在管辖权异议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
    

事实上,法院将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和被告的反诉同时发送给原告,此时被告有不同的管辖权,判决的上诉期限尚未届满。原告很困惑,我也是。
    

就反诉而言,是否要求审理反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反请求权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反请求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能接受吗?反诉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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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