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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意撤销的权利
释义

(1) 特别法定解除之一: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② 无期租赁合同。无限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法》第215条);(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违约或不可抗力为基础的法定解除权。但因行使撤销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撤销权人应当赔偿对方损失。(2) 特别法定解除二:特定当事人有权解除下列合同之一,合同的“特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或者变更下列合同之一。因行使撤销权、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合同的定作方。(2)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
    

③在托管合同中,寄存人有权随意终止;在没有约定托管期限的托管合同中,寄存人也有权随意终止。(4)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十五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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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