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要法律法规引用于房屋租赁合同案例中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的,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应当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具有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举代表进行。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理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并作出和解的,必须征得被代表人的同意。第七十条应当提交书面证据原件。应当提交物证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或者摘录。第七十六条(一)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特殊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二)当事人申请临时回避;(三)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保全原始证据或者提供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副本。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证明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规定的举证期限等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重新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质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时,有权要求提供原始证据或者原始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正本或者正本确实难以出示,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副本或者副本的;(二)正本或者正本不复存在的,但有证据证明复制品或者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件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008)》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二审举证新期限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证据的,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二)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要求领取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 (3)要求领取抚恤金、救济金; (4)要求领取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 (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6)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公民权益。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贪污、私分、挪用法律援助资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审[2015]5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新增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增加共同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增加的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增加;不愿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当增加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案件及其依法作出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和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单位盖章。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出庭作证。 制作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的,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以该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即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就能查明事实;争议少,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标的的争议没有原则上的分歧。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在起诉时下落不明的;(二)被告人被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人数为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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