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达的程序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送达的程序是如何的 (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应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些涉及送达期限的规定,都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决不能忽视。 (二)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送达称为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当向他送达的通知书、判决书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交。 二、什么是法院传票 法院传票(Summons)是指由原告(Plaintiff)准备、由法庭下达的用来通知答辩人(Defendant)其被起诉信息的法定文件。 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三、法院传票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这篇帮文章介绍的是关于“送达的程序是如何的”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送达的程序是如何的,除此以外,还有法院传票的概念以及法院传票的责任,对于法院传票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想知道的,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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