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时父母双方的产权归属 |
释义 |
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双方父母的不动产权利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双方父母所购不动产的产权以其子女一方名义登记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可以按照其父母的出资份额确认为双方共有> 小吴和小孙结婚一年后怀了一个孩子,父母俩决定用积蓄为小两口买房,以便互相照顾。于是,小孙父母投资120万元,小吴父母投资8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小吴提出产权应该在他名下时,小孙的父母认为家里人写谁不重要,于是同意了。然而,宝宝出生后,小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生活中的琐事也逐渐浮出水面。这时,父母开始后悔当初的决定。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小吴的名字,但他交了大部分房款。当时,他从未说过捐款是给儿媳的。如果这对夫妇离婚了,女儿也会有份的。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房地产可按其父母的出资份额确认为双方的共同所有权。” 李*郑律师评论: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父母一方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原因是他们同意向对方捐赠,也可能是为了登记方便或考虑符合当地购房政策要求。如果仅以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为依据,就认为父母一方的出资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可能导致产权登记与出资的真实含义不一致。对于将毕生积蓄投资于子女购房的父母来说,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处理上述纠纷时,首先要探讨双方父母出资时的真实含义。双方对产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特别约定的,从平衡父母双方利益的角度,将小孙父母的出资确认为对小孙的赠与,而小吴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小吴的赠与,即小吴的份额为40%,小孙的份额为60%,从而达到双方共有房产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区分双方父母投资的不动产是婚前登记在独生子女名下,还是婚后登记在独生子女名下。这是因为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投资购买房产的意图,是为了促使子女尽快缔结婚姻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应当分别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在此前提下,双方利用赠与购买不动产,形成共享关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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