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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准婚房”的归属与分割
释义

1、 (1)该房屋在婚前已全部付清,并以单亲或单亲及其子女的名义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一般由一个家庭购买,并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权属比较明确,房屋属于父母一方或家庭的共同财产。无论未婚夫妇结婚与否,房子的所有权都不会改变。
    


    

(2)登记在两个未婚情人的名下1。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出资一般被视为一方或其父母给另一方的礼物。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这种赠与不是附条件赠与,因为婚姻自由不能作为赠与的条件。因此,无论未婚夫妻是否结婚,房子都属于双方。现在,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新的认识,有许多司法判例。这种情况应视为有条件捐赠,捐赠生效的条件是婚姻。如果未婚夫妇没有结婚,礼物就不能生效。该房屋仍归未婚夫妻所有,但投资方有权收回。
    

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中的捐赠问题是相同的)
    

2。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双方。如果有父母的贡献,他们被视为礼物给他们的孩子。无论未婚夫妇结婚与否,房子的所有权都不会改变。(3) 如果房屋登记在未婚情人名下,房屋所有权不会因结婚而发生变化。但是,如果一方的出资登记在未婚情人名下,或者双方的出资登记在未婚情人名下,一方的出资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未婚情人的个人财产。(1) 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中的一方通常先支付首付,然后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采用这一方案,房屋将确认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将确认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权利和风险将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婚后都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如果双方离婚,虽然一方不能主张房屋,但所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以作为贷款向父母主张,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分。(2) 登记在两个未婚情人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谁出资首付,房产都应视为未婚情侣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无论未婚夫妻结婚与否,房屋所有权也不会改变。房子的债务应由未婚夫妇分担。
    

(3)以未婚情人名义登记的房屋,如果向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且以其名义登记的房屋在婚前已取得房产证,则房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一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后以共同财产返还的,婚后返还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婚前未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都离婚,这部分应该从房屋价值中扣除。
    

如果一方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出资可以视为捐赠。如果一方已支付贷款本息,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其他问题同上。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认定为未婚情人与单亲的共同财产,贷款也应认定为四人的共同债务,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应由四人分担或承担。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双方离婚时,所支付的贷款本息超过应承担部分的,可以主张超出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向其他共有人要求赔偿。父母一方还贷的,所付贷款本息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父母一方也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确认为未婚夫妇及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贷款为共同债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共同所有人分担或承担。其他问题同上。(1) 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后,就获得了房屋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即财产所有权。双方尚未取得小产权证的,一方不得要求“期货房产权确认”。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房地产登记实名制,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然成为房地产登记人。
    

(2)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出资只能确认为债务,则当房价上涨时,另一方不能享受房价上涨带来的收入。因此,如果房产证是以一方一人的名义,对另一方不利。建议对方考虑这一因素。(3) 对于共有财产,法院一般不应将财产直接判给一方当事人,而应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拍卖房屋,按比例分配收益。(4) 在形成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有的共有人主张共有,有的共有人主张共有。不能证明该财产为股份共有的,确认为共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各自出资的情况以及今后房屋的处理方式,即房屋出售后将“按比例分配”,属于股份制。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出资协议,法院只能认定双方为共同所有,因此可以判断双方的产权。对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只能向对方主张债权。(5)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房屋出售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改变主意,想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也应该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房屋所有权的关键是看捐赠协议是否经过公证,房屋是否进行了登记。根据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经公证的捐赠合同外,捐赠人可以在产权转移前取消捐赠。如果房子还没有登记,就意味着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那么买受人主张取消赠与协议就符合法律规定。(7) 婚前购房时,投资人有权在房产证上主张自己是权利人。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对方所有,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的登记材料为依据行使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因此,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为了规避风险,最好在房产证上签上未婚情侣的名字,并在公证书上约定谁拿房产证、谁拿共有权证的产权比例。除了法律和情感因素外,由于家长的介入,也变得极其复杂。当然,更好的方案是以未婚情人的名义登记,这样有利于夫妻感情,有利于将来房屋的使用和处罚;对于父母的出资,可以采取“借”的方式。当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种产权登记方案的法律后果,充分尊重投资者利益外,还应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保存各种证件,尽量避免纠纷和矛盾。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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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