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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断开发商是否逾期
释义

逾期交房的判断交房义务的履行分为几个阶段,从开发商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开始,到买受人验房,再到开发商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作出解释,最终完成双方的实际(或拟议)交接。
    


    

在上述阶段,不仅有开发商可以完成的内容,还有需要买方协助的部分。因此,要判断开发商是否逾期,就要对每个阶段分别进行考察。根据交付义务的履行阶段,细化相应的判断规则,不仅可以引导买受人合理维权,而且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小编根据上述交付行为的阶段,总结出此类案件的三步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步:审查开发商是否有交付通知
    

逾期交付,其性质属于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可以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存在有效债务;
    

第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可以履行,但不履行;
    

第三,债务人不履行没有正当理由。因此,如果合同合法有效,判断是否构成迟延的标准是卖方是否处于不履行状态,不履行是否合理。
    

如上所述,开发商交付义务的履行从交付通知开始。交房通知意在表明开发商已开始交房。送达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事实行为,即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开发商只要按照债务目的行事,与债务内容相适应,就具有效力,不以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清偿需要或者接受清偿意图为有效要件。
    

根据上述迟延履行要件,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内发出交付通知的,构成逾期交付,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反之,应当审查买受人在拒绝时是否提出异议。第二步:审查买方在拒绝合同时是否提出了具体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书面交货通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对这篇文章给出了否定的解释。买受人有合理理由拒绝接受的,开发商的交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这显然属于不履行上述迟延履行要件,即构成迟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开发商可能构成延误,但买方在拒绝时应给出具体理由。买受人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未当场验房,事后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或者未说明具体原因而拒绝验收的,视为该房屋已交付。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不予支持。相反,如果买方提出具体的拒绝理由,则应审查买方的拒绝理由是否合法。第三步:审查买受人提出的拒绝理由是否合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作出解释。
    

如果买受人在拒绝接受时提出具体理由,开发商认可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并愿意(或实际上)在修复后再次交付,则在认为买受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改变了交付时间拒绝的理由。此时,开发商有义务再次通知。通知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视为开发商逾期。
    

开发商不承认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或者虽承认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但认为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愿意在交付后承担维修义务的,买方在拒收时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取决于拒收的缺陷是否是不符合交货条件的质量缺陷。根据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定标准,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和标的物本身的具体规定。
    

约定的交付条件通常包括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文件、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开通气、水、电、路等。在示范文本中,交付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双方就标的物本身达成的具体协议,也应当在交付时提供。二是主体结构不存在影响合同目的的质量问题和缺陷。买方购买该房屋作住宅用途。如果缺陷足以影响目的的实现,则交付行为对买方而言是无意义的。
    

如果买方在拒收时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上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缺陷,应视为开发商构成逾期交付;否则,应视为开发商不构成逾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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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