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高的层次。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跨县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由县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不能单独办理的,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房地产登记机关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国务院批准的海岛利用项目,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房地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专有财产权和追索权的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的特殊性,它也有自己的特点,有别于其他担保。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为保证债务的清偿而设立的,其从属性是明显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发生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抵押权的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设立的从属关系、消灭的从属关系和处分的从属关系三个方面。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以相应债权的存在为基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设立离不开主合同。主合同终止时,抵押合同也终止。不可能将抵押权与主合同分离,使其独立存在或转让。没有主合同,我们也不能转让抵押权;只有保留抵押权,我们也不能转让主合同。例如,1964年颁布的《苏联民法典》第192条规定:“由于抵押,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担保的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抵押物的价值中获得偿还”。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也突出了优先受偿权以满足债权救济的要求。在一些房地产抵押法律法规中,规定比较明确。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问题,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发生。因此,房地产抵押人的责任是简单而充分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专用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抵押担保的数额是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有担保债权大致一致。《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可能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超过抵押物金额的部分作为普通债务偿还。但这无疑增加了抵押权人获得赔偿的风险。第二,抵押物的标的是具体的。用作担保的财产并不具体,但担保物必须具体。抵押物的专业化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对此,许多国家还规定了公示制度,通过公示进一步明确了抵押物。房地产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不同于其他担保的一个重要特征。不转移占有有利于抵押人通过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清偿债务的能力。也有利于抵押人避免因直接占有而在使用、收益、维护、保管等方面带来的种种不便,减轻抵押人的负担。鉴于此,抵押已成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愿意接受的一种担保。 以上是小编组织的相关知识鲁巴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您对此有疑问的,你可以来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你最准确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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