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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释义

只有债务人实际交付房屋,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根据协议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案情简介】2009年5月,家住城郊结合部的王先生在更换原有房屋后,盖起了新房。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后,由于资金不够,他们向朋友张某借钱。双方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张某借给王某30万元用于建房,贷款期限为2年。如果王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张某盖的房子将占用2层。这幢6层的房子于2010年10月竣工,实际造价120万元。两年后,由于王某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张某要求王某履行协议,但王某拒绝。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二层房屋的义务。
    

张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贷款协议中如何对待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协议双方形成质押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质押合同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双方不存在留置质押关系,协议内容不违法,协议有效,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首先,从贷款内容来看,公民贷款建房是公民互助的主要形式。根据《城镇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城镇居民和职工互助、共同投资、投资、建设、新建、扩建住房等自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协议的性质不是质押合同。所谓质押合同,是指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事先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被担保人未清偿债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被担保人。本案中,王某与朋友张某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并未将所建房屋全部抵押给张某,也未提前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以房抵债协议不是质押合同。第三,协议规定,如果王先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房子的两层将由张先生占用,这对双方都不公平。由于王某实际投资建设的房屋为120万元,如果借款两年后本息还不上,张某取得了二层房屋的所有权,这并没有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如果王某不向张某借钱,他就建不起房子。更有甚者,王某建好房子后,可以立即集资偿还或出售部分房屋,还清欠张某的债务,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协议对王某是非常有利的,不是不公平的。第四,协议虽然具有合资建房的特点,但双方主要存在贷款关系,因此与合资建房关系有本质区别,不是合资建房协议,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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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