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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有必要登记共同所有人的股份转让
释义

不用了。转让共有财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另一种是处理全部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份额。《物权法》颁布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也就是说,无论是共有财产还是股份共有财产,共有人在转让财产时必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了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的处分,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共有人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同意。即对共有人的处分没有约定的,只要取得共有人约定的不动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即可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需要指出的是,房地产占三分之二,非公有制人口占三分之二。
    

以股份方式出售其股份,不必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简称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不动产或者动产,大修共同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简称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两个条例确立了我国共有财产处分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通论,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是所有权。如果共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转让其财产,那么共有人的份额也应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转让。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共有人转让他的股份,其他共有人的股份仍然存在,他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法律不允许共有人自由处分其股份。这当然是个人主义下的原因,共有制是分离共有制的本质。
    

与事物整体相比,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股份制,但根据《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只能设定一种所有权,但不能同时设定两种以上的所有权,因此,一物只能设定一种所有权股份共有的财产。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一个整体处理,第九十七条的处分应当理解为对整个共同财产的处分,而不是对共同份额的处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涉及处分全部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应当征得共有人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如果仅仅处分共有人自己的份额,对整个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损害的,不必征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股份共有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共有人同意的,违反了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股份共有制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每个股份共有人都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其他股份共有人需要被告知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属于整栋房屋所有权处分,如整栋房屋出售的,按照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须经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转让。处置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大修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共有人或者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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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