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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动产质押是否需要交付质押
释义

设立动产质押是否需要交付质押?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这一规定,动产质押为动产质押。
    

由于动产的移动不会对实体造成损害,也不会降低物的价值,所以动产的权利是通过占有来公示的。占有动产也被视为对动产的权利。因此,将动产的占有权作为担保转让给债权人非常简单。这既是动产质押相对于抵押的优势所在,也是动产质押成为重要融资手段的原因。第二,动产质押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在我国,动产质权虽然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动产质权的原始取得是质权的创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立动产质押的法律行为是订立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质押合同的存在,质押合同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转移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动产质押由质押合同设定,但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动产质押的成立。动产质押必须由债权人占有,只有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债权人时,动产质押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押的设立是以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为基础的。动产质押的当事人也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是在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为担保人。出质人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权在质权实现时处分。因此,出质人应当是质权人或者质权人。动产质押的债权人应当是动产质押的主要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作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为质权人设定了担保物权,原则上质权人不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并负有保管义务,质权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质权,是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转让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因为动产质权实现时,需要改变质权的价格,所以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可以转让,不受法律禁止。性质上不能转让的财产,或者性质上可以转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这是因为动产质押是价格变动权。以不能转让的动产为质权的,质权人不能实现权利,也不能以质权的价格变动获得补偿。其次,它必须是特定的动产。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动产,不能是非特定的物。至于质权的种类和替代物,只有在明确规定之后,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比如货币,如果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封装或专门存放在某个地方(如专门的保险柜),也可以成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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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