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债务调解协议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
释义 |
如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以公法行为为基础的,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排他性的要求,所以它不需要登记或交费就可以生效。同样,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含义,重点是强调物权变动的时间以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为准,而不是规定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可以引起物权变动,而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产权变动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就调解书而言,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具有物权直接变更的内容。但是,调解书的内容只是该物应当清偿的债务,物权变动仍需登记交付,即调解书不具备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人民法院只判断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在对协议合法性的确认上。由于调解协议不具备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因此不存在与登记或者交付具有同等公示功能的问题。鉴于民事调解的本质是确认调解协议,而协议的本质是债务。本协议的直接后果是一方有权要求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而另一方有义务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动产所有权转让,应当交付债权、财产,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此时,物权的设定仍应按照物权变动是法律行为引起的规则进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仍需凭调解书办理交接登记,抵押方的产权发生变化。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交付义务或者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如果魏某不履行本协议,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魏某履行交付和转让登记义务。但当双方未办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过户。 以上是我司编制的《以债抵债调解协议》的相关资料律师网. 以财产清偿债务的,也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不能使用此方法。法律文书有规定的,必须采取这种办法。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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