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修期和时效期之间有什么联系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债务承担】第二十三条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担保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保证期间】一般担保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保证期间。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连续债权提供保证。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担保合同,但担保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对债务的未转移部分负责。第三十条担保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金额、价格、币种、利率等内容,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限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不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到期日起两年。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案件不予支持,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护。第三十六条一般担保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担保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在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担保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第三十七条最高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高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债务偿还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保证额终止之日起或者债权人收到保证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对于保证期是否等同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众说纷纭。 liba.com网站认为保证期不等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因如下: 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首先是约定。当事人不同意或者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才能采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精神。但是,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消灭时效虽然可以减少,但不能排除或者加重。也就是说,灭绝期的延长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含义。二是担保期届满,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履行担保债务,担保债务也未随着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变更为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担保债务消失,即:,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债权已不存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就是说,担保期限届满,债权消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届满,只能使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并不消灭债权本身。第三,根据《担保法解释》,担保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和延期三种制度,但有些制度有这三种制度(第137条、第139条和第140条)。(4)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要保证人没有抗辩权,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将顺利退位,让位给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保证期不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是诉讼时效,就不存在上述“保证期成功而让位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保证合同中有保证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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