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担保 |
释义 |
质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物。”质押担保的范围可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质押担保范围是指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质押变现费用。主债权是指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和其他附带债权。 利息是指质押物实现时,主债权已清偿的全部利息。利益可以依法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过多的利益不能违反法律,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或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保持质押的成本,是指质权人在保持质押期间发生的成本。例如,质押物的必要维持费用、将动物用作动物产量质押物时饲养动物的饲料费用等。实现质押的成本是指实现质押所需的全部成本。如质押估价成本、质押拍卖成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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