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英雄名誉权需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一、侵犯英雄名誉权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 《民法总则》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屡侵犯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 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的名誉权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的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对其处十五天以下的拘留,但是如果是触及犯罪的,即名誉权侵权成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就应当由人民法院对其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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