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有优先履行的抗辩权 |
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抗辩权。首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第一次履行抗辩权的要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承担债务; (2)双方债务应当具有履行顺序。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是问题; (3)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义务的目的。第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确,应当区分为:(1)第一履行方不构成违约时,第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确;(二)第一履约方构成违约,要求后一履约方履行的,应当明确第一次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三)第一次履行的一方构成不能履行的一方,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但不请求当事人以后履行的,先履行的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导致后履行方可以根据第一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2) 当第一履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违约行为转化为正当履行时,第一履约方的抗辩权消失,后一履约方必须履行其债务;(3)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一方的违约责任。首先,在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义务和权利。作为第一方履行义务的不安抗辩权人,其权利是:(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三)给予对方宽限期的权利;(四)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不改善的,有权终止。其义务是:(1)证明义务。如果第一履约方未能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安,其拒绝履行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第一履约方未能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扩大,第一履约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请求权的适用。特别是在优先履行抗辩权方面,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优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第一履约方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后一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第一履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后一履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何行使这三项权利,权利人只能选择行使还是合并行使,应从这三项权利的性质和功能来分析。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其功能是避免先履行义务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违约责任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其功能是弥补先履行义务人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成立权,其功能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方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替代,所以不存在只能选择适用的问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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