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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案件中行为的有效性
释义

2008年3月24日,单某因业务现金流,向余某借款2万元。他同意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向余某出具了借款单。2008年5月15日,一批货物从程某地进口,货款为5万元。因为余某暂时没钱给程某,程某对他说:“既然山某欠你2万元,这笔钱就应该从贷款中扣除。单的贷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三万元。“你可以想别的办法。”余同意。随即,余某打电话通知单某。单某说,他不同意债权债务的转移。电话录音支持了谈话。
    

[分歧]
    

在本案中,单某、余某、程某之间实际发生的是单某欠2万元的一种债权债务的转移过程,因此这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单某欠程某2万元,从欠程某5万元中扣除。这只是郑和于之间的协议。未经单某同意,债权债务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是,将2万元债权转让给程某,只要程某与程某达成协议,并告知单某,程某即取得原债权人身份,并将债权享有给单某债务人,转让未经单方同意,具有法律效力。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债务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者债权。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债务转移,是指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二种是第三人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三是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担保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权。同样,债务人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条件与债务人转让债权的条件不同。债权转让的,只有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需要就转移达成协议。债权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单某向余某借款2万元,经与程某达成协议,从欠程某的5万元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债权2万元转让给程某,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余某已电话告知单某。单某虽不同意债权转让,但此异议不成立,转让通知到达单某时,转让即具有法律效力。转让生效后,债权由原债权人(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程某,转让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程某取代转让人,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债权人。此时,程某对某公司有3万元的债权,对单个公司有2万元的债权。(陈雪燕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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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