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是否必须能够赔偿 |
释义 |
1、 担保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担保是以当事人的信用和财产为基础,为主合同债务的实现提供担保。它要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发债时履行保证人的债务或者代表债务人承担责任,这当然要求保证人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然后又因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庭不会支持的。由此可见,“赔偿能力”不是保证人的必要条件。无赔偿能力的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担保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外,该法没有对“赔偿能力”的审查规定具体标准。实践中,债权人很难确定担保人是否真正具有赔偿能力。他们只能根据在签订具体担保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担保人信息进行主观判断。而且,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可能具备“补偿性能力”条件,但贷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往往较长。几年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没有赔偿能力。因此,《担保法》中“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的规定只是对债权人的警示,实际作用不大。第二,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一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由债权人和担保人订立,而不是由债务人和担保人订立,因为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是针对债权人的,设定担保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从而使债权人免受损失债权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担保是以人的名誉和财产为担保的人的担保。相对而言,担保风险相对较大。但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区别对待。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保是一种单方面的义务性合同,是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民不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何履行债务或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定和判断能力上不为法律所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作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可后生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静态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担保法应当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作为担保人。第三,谁不能做担保人?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再融资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担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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