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公司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吗? |
释义 |
Q- 2006年1月17日,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我公司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期限为5个月,但未约定担保期限。2006年2月12日,一家企业向银行归还260万元。2006年3月15日,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220万元,期限3个月,但我公司并不知道。2006年7月,银行催促一家企业还款,但一家企业一再要求宽限。2007年2月起,银行要求我公司承担46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请问:我公司还需承担460万元的担保责任吗?叶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债务人变更了数量、价格、币种,利率等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当变更变更的合同;债务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一个企业归还了260万元的贷款,那么贵公司的担保范围就只有240万元。对企业新增债务220万元,未经贵公司同意,贵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贵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约定担保期限,则贵公司应在贷款合同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06年6月17日)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我行于2007年2月才要求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贵公司因其权利和责任期已过,故无义务对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贵公司应承担24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但由于银行在担保期内未向贵公司主张权利,贵公司已被免除担保责任。徐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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