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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注意什么
释义

1、 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当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并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保证人仅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消灭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
    


    

2。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不得超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致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清偿的部分有追索权;保证人清偿债务,致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有追索权。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通知,致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它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使清偿范围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支付不必要的费用的,扩大债务范围。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索权,债务人有权要求追偿,对保证人提出抗辩。6担保人追索权的范围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主要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承担担保责任所必需的费用,如运费等结算费用、诉讼费用等。;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息;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在共同担保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份额。债务人无力追偿的,共同担保人应当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连带担保的保证人以约定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的追索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自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追索权,诉讼时效无中断或者中止的理由的,不得以诉讼、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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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