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不动产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
释义 |
1、 哪些不动产可以登记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固定物;(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固定物;(三)荒山、沟渠、丘陵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滩涂和其他荒地; (四)依法转让或者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取得的房屋及其各项权益,包括附属物; (6)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权属合法,可以抵押; (7)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房,可以抵押;(八)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九)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厂房、村级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可以一并抵押; 1。产权来源为限制性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住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城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 5。所有权有争议;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的抵押; 7。但由发包人依法承包、抵押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除外。第三,什么是房地产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当事人双方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抵押权的法律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抵押权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保护主体债权的安全。通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可以起到查证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的作用,有利于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一种合法的重要行为,抵押权是设定在抵押物上的一种其他权利,履行抵押登记程序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树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5。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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