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会计机构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制定本单位会计事务的具体处理办法;参与制定经济计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财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计划;处理其他会计事务。为进一步保障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本规范第二章所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专门设置并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监督员、总会计师,对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1) 会计机构的设置应以会计业务的需要为基础。 会计法第21条和准则第6条规定,是否独立设立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决定。一般来说,公司是否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其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和会计机构的设置。一般来说,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分别设立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部门、部门、科、股、集团等,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复杂性。为保证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对经济业务多、财政收支大的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3。经营管理要求。有效管理的前提是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系统。 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就越高,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就越高,这就决定了建立会计机构的必要性。(2) 不设立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准则》第六条规定:“不具备独立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准则》对会计机构设置的另一项原则要求。对没有独立核算机构的单位,如财政收支数额小、核算业务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适应本单位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该准则允许他们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一般应为内部和金融机构一个与会计工作关系密切的组织,如计划、统计或管理部门,或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只有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还必须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程序。专职会计师的职业职能是其他职能所不能替代的。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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