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人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释义 | 一、何人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种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亦即,对于这类犯罪人,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助兴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 三、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可以出国 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出国。 法律网提醒您,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被判处刑罚。以下五种人不能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定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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