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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辨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几大类别
释义
    一、辨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几大类别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国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之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如下: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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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