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法会计处理规定 |
释义 |
1、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会计处理条例企业破产清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共同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者全体债务人行使权利,对全部债权申报债权。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其他共同债务人可以就其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前提供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的潜在债务能够转化为现时债务,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因此,清算组应将担保债务纳入账户:借方:清算损益,贷方:其他应付款。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偿。然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却非常不确定。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前,无法确定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偿还比例,即破产企业偿还对外担保的有担保债务的金额仍不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担保人追偿的金额在破产清算债权清偿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独立确认为资产》的要求,只能作为或有事项披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经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复核、确认。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有一些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来申报债权,这些债务存在一定的核销问题。虽然《企业破产清算法》规定,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有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在分配破产财产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财产分配清算前,不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逾期债务注销的,可能丧失破产债务的完整性。此外,由于多数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松懈,会计账目混乱,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可能有误,未来申报债权的债务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未核销,有助于今后核实有关账目。但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数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债务的定义。虽然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不应列为负债,但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列示,也可以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额和清算净损益之后列示。基于以上介绍,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对破产企业对外担保会计处理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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