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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能拥有永久的土地租赁权吗
释义

土地国有化后,在土地制度安排上要解决好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为了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真正稳定下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必须将农民土地产权界定为一项完整的用益物权。建议采用国际通行规则赋予农民永久租赁权,即在国有土地的基础上建立国家与农民的永久租赁关系。
    

首先,家庭承包的“契约”和中央一再强调的“长治久安”、“30年不变”,既不规范,也不放心。”“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另行安排”,“合同期限到底有多长?”时隔30年,如何才能指望这种不明确的“产权制度”有效率?这启示我们,必须赋予农民永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真正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只有在土地抵押等难以操作的情况下,才能变得不难,只有农民拿到了产权,才能完整。第二,永久租赁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已被世界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它是现代法律的规范制定和重要内容。它是一种以支付租赁费为代价,在他人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牲畜的权利。它能够完全、充分、畅通地进入流通市场,遵循“产权合法化”的原则,因此,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界定为永久租赁关系,赋予农民永久租赁权,不仅是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需要我国的产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在法律和制度上促进了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化。更重要的是,永久租佃权“物权合法化”背后的强大国家支持,有利于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与来自“集体”或基层政府等“第三者”的“非法侵害”作斗争。第三,哈特等人提出的现代最优所有制结构理论证明,在一定条件下,租地比买地更有效率,租佃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负相关关系。1879年,美国25.6%的农民是佃农,1945年上升到34.5%。然而,从1879年到1945年,美国的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认为租佃制度“落后”和“封建残余”是不可取的。需要指出的是,永佃作为租佃制度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永佃作为世界上共同的土地使用制度,不仅是封建社会特有的,而且存在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其基本制度和内容适用于各种社会形式的一般土地租赁和农耕关系。历史上,它起源于封建社会,但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仍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它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不足为奇了。正如市场经济体制既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反映社会制度本身一样,永久租赁作为一种权利概念,也不反映任何社会制度本身。因此,建立国家与农民的租佃关系,赋予农民永久的租佃权,在理论上和思想上都不应存在任何障碍。最后,根据我国的现状,建立国家与农民的永久租赁关系,赋予农民永久租赁权是可能的。这是因为,被我们党视为“农村政策基石”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与常住制十分相似或一致。永久租佃权的主体一方面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面是土地的承租人和耕者;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方面是土地所有人的“集体”,土地国有化后,就是国家,另一方面是土地承包人的“农民”。永久租赁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只能用于农牧业的农用地或草地——一种或两种制度将其权利客体限定在农业使用范围内,两种制度的客体完全相同。在内容上,在这两种制度中,无土地所有权的一方为了在对方拥有的土地上种地、放牧、挣钱,向土地所有人支付一定的“价格”,但这种“价格”在永佃制中被视为地租,而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被称为“承包费”或“承包费”,是指占有和使用他人土地应支付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土地国有化后,农民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的是农业税。农业税的概念在政治经济学和财政学中都被视为“地租”。为什么农业税在实践中不能被视为地租?再者,将其视为地租是顺理成章的,出租国有土地的人即农民(这一提法不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而且有利于消除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农民要交农业税-农业税就是地租。永佃也从属于租佃关系,即遵循“法定物权”的原则,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它是“法定的”,能够完全、充分、畅通地进入流转市场,这符合我国当前“土改”的根本目的。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要实现“双赢”的结果,既能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又能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显然,永久租赁权可以承担这一重任。
    

到目前为止,有人可能会担心,超越“集体”的农民与国家“直接对话”的制度设计是否会不利于乡村治理?如何解决村委会对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用事业所需的“收费”?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农民向“集体”支付的“承包费”是“不明确”的,你认为是社区成员的“集资”来满足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用事业的需要,但它是与土地承包挂钩的。可见,村治的目标是实现村民完全自治。因此,今后村委会所需的“费”可以在村民自治原则下,通过“一案一议”的方式,由人民群众获得和使用,政府可以超越农村事务;同时,中国农民有着重视“皇粮”支付的光荣传统作为一种“自然”义务。他们取得永久租赁权后,不会忽视农业税收征管部门。村干部将不再充当税收征管部门的“门当户对钱”的棋子。相反,基层政府、村委会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更为顺畅。这对缓解当前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十分有利。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肯定,在国家和农民之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社会主义土地租赁制度是必要的,是的,是可能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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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15:15